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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借条,债权人坚定不移走依法诉讼之路
来源:李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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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决书摘记: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B于1998年7月31日和9月1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第一次借款2万元,第二次借款4万元),并书写了借条,约定月息1.5%(因被告笔误,两借条中分别写为月息150%和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C系被告B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1998年9月17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以约定月息1.5%计算),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C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个体工商户,原告A在枣庄市市中区三角花园附近经营小百货,被告B当时在此经营,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因两家店铺毗邻,双方关系较好。1998年7月31日,被告B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据载明“今借A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息150%,98.7.31号,枣庄市市中区某车行财务专用章,B”。同年9月17日,被告B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据载明“今借A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息15%,B,98.9.17号,”。至此,被告B两次向原告A借款合计6万元,两笔出借款均在原告店铺内予以支付,被告B还分别在两份借条的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处捺按手印。2014年,原告为其儿子操办婚事需用资金,遂找被告讨要借款,因不知被告夫妻下落,遂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两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营业执照、原告之妻经营油漆销售纳税记录手册、被告B、C及其长子张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滕州市东郭镇村委会出具的二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材料、2016年4月27日《人民法院报》公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为凭。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B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予以证明,且原告具有相应出借款的支付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故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将月息分别书写成“150%”和“15%”,属被告笔误,根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被告书写的借贷利率,实为月利率1.5%。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其计息标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9月17日(即最后一笔借款之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1.5%计算,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因双方对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原告该主张并未加重被告债务负担,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C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被告C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C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B、C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9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支付原告A借款利息。上列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B、C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繁多,很多债权人并不是在借款期限到期且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法律救济途径追讨,而是抱有侥幸心理,一直与债务人协商,在此期间,易发生此种情况,债务人没有还款压力,一拖再拖,甚至最后玩“失踪”,最终导致债权人维权成本提高。

本律师办理的此次案件,借条书写时间系1998年,距离起诉立案时间长达18年之久。此案件,第一,借条书写利息问题,由于原告和被告不了解借条利息书写格式,利息书写与真实意思表示出入悬殊,最终,原告同意本律师意见,按照真实意思主张利息,并得到法院支持;二、此案件被告已经离开居住地多年,原告并不知道被告现住地,手机联系方式处于空号状态。最终,向法院起诉,本律师向法院申请办理公告;三、被告B和被告C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本律师前往婚姻登记处并未查询到任何档案,其结婚时间较早,婚姻登记处也无法出具证明,最终,我们向其派出所提出申请,调取户籍信息复印件,足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本判决经过公告,现已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诉讼并非只是浪费时间,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增强,依法维权才是正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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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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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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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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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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